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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快讯| 武汉发改委等3部门:将装配式、BIM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装配式建筑需进行施工图BIM审查,推广全生命周期BIM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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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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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于2026年4月7日联合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武自然资建规〔2026〕3号】,核心是强制落地、全链管控、智能绿色、奖优罚劣,覆盖武汉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核心要点:
部门职责(谁来管):
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可研 / 初设审查,装配式、BIM 费用计入总投资
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保障房、城市更新、市政工程强制 / 推广装配式
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土地出让 / 划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均注明装配式要求;落实外墙预制部分容积率奖励;装配率纳入竣工验收核心指标;构件质量认证与追溯
多部门协同: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诚信与激励落地
建设管理(怎么干):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规划许可承诺装配式指标与奖励面积
建立首件验收、首层安装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装配率专项验收4 项制度,提交自评价报告
必须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按国家 / 省 / 市目录)
设计 / 审图
必须有装配式设计专篇,明确装配率、构件规格
施工图审查标注 “装配式建筑”,变更不得降低原装配率与外墙预制面积
推行设计标准化,使用省标构件库
生产 / 施工 / 监理
构件厂:唯一标识、出厂合格、数字化生产
施工:专项方案、关键工序影像留存、智能装备上岗培训
监理:驻厂监造、关键材料见证取样、不合格严禁使用
模式与技术
招标:可 “资格预审 + 评定分离”
宜工程总承包 + 全过程咨询
强制施工图 BIM 审查,推广全生命周期 BIM 应用
监督管理(怎么监督):
部门协同监管,违法依规查处
装配率调整流程:建设单位→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函复,按批复执行
落实容积率奖励、诚信评优等激励


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武自然资建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4月7日





政策正文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文件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进程中,应积极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新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并将装配式建造、BIM技术应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造;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推进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采用预制箱梁、墩柱、检查井、管片、箱涵等部品部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对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内容,落实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容积率奖励政策,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造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装配率指标作为新建房屋建筑竣工验收重要内容。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融合应用,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建立部品部件产品质量认证和追溯体系,开展产品认证和生产厂家星级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应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应用。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招标时,可选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模式开展招投标工作,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及全过程咨询模式进行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BIM审查,推广全生命周期BIM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承担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明确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并在提交规划指标承诺时予以承诺。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首件验收制度、装配式建筑首层安装和主体结构验收制度、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制度,编制装配式建筑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单位根据住建部《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湖北省智能建造技术、装备设施与平台推广目录》《武汉市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等文件,积极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规范设计,装配式建筑应有装配式设计专篇,专篇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各指标项分值、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内容,并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交底工作。存在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应按楼栋注明奖励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应落实“设计标准化”要求,推广应用《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湖北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构件库》中建筑构件的尺寸、形状以及连接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标注是否为“装配式建筑”。存在外墙预制部分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应审查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品部件方案,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中按楼栋注明奖励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制外墙等设计变更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低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面积。

第十五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部品部件加工详图进行生产;预制部品部件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标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应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按照《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控制分册》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进场材料和预制部品部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做好预制部品部件现场拼装、钢筋连接等关键工序的影像资料留存工作。对采用新工艺、新工法的项目应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施工,可应用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造楼机等智能建造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智能装备操作、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现场拼装、钢筋连接等关键工序的监理。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混凝土、钢筋、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关键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部品部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诚信评优等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全流程监管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方主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因技术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装配率指标的申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项目装配率指标进行调整的申请,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报告进行研究处理并函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和强化我市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推动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原武汉市城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鉴于该文件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且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替代使用,根据武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前期的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管理办法》,并联合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用于指导武汉市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结合最新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和优化,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积极响应智能建造、BIM应用等新趋势,融入关于智能建造、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内容和要求,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有五章、二十二条,从规定适用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夯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

(一)装配式建筑定义及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及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并结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相关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定义。

(二)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机构改革后各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预制构件生产等环节的职责和要求,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关键环节把关,确保装配式建筑有效落地。提出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推进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应用预制部品部件。强调加强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融合应用,推进建造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全流程建设管理要求

进一步强化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各责任主体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责任,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选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模式开展招投标工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及全过程咨询模式建设,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智能化生产。详细明确建设单位应建立首件验收、首层安装和主体结构验收及装配率专项验收制度,编制自评价报告。强化“设计标准化”要求,设计单位应落实省标准化构件库与尺寸指南。

(四)监督管理和调整装配率指标工作流程

为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完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装配率指标调整工作,明确因技术条件特殊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装配率指标的申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后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函复内容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政策施行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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